【農機網 熱點關注】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建立監管長效機制,根據相關精神,近日,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湖北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內容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用地規模、支持措施、項目備案、服務監督等5個部分。
文件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作物種植設施用地方面,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生產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連棟溫室、日光溫室、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通道等設施用地;輔助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千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農業智能化信息化、看護類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
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方面,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水產養殖的畜禽舍、養殖池、綠化隔離帶、飼料配置、進排水渠道、水產苗種繁育設施、工廠化水產養殖及其循環水處理系統(人工濕地等)工程設施化水產養殖以及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區內通道等設施用地;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監測、疾病防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洗消轉運、養殖尾水處理設施、分揀包裝、冷藏貯存、飼料藥品倉庫、看護類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
在合理確定用地規模上,文件指出,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農業相應的行業標準合理確定。
而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方面,作物種植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作物生產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多不超過10畝;從事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種植面積的5%以內,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多不超過20畝;種植面積超過500畝的,可適當擴大,但多不得超過30畝。日光溫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糧食、蔬菜、煙草和茶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干等
農產品晾曬、臨時性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內。
畜禽水產養殖中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水產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以內,多不超過15畝;畜禽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的10% 以內,除生豬養殖外,多不得超過15畝。看護類管理用房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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